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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17:20  点击:[ ]

(2007年11月28日西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汉中市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预算由县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县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乡镇政府预算组成。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本级和乡镇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县本级预算和上年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撤销县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    县政府编制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预算的执行;编制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委托,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审查意见和监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县财政局具体编制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指导部门、乡镇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县审计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县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审查

    第十条    县人大财经委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提前介入县财政局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对预算有关的重要指标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算编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报送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进行反映,并附科目到类、重要的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说明书。
    第十二条    县人大财经委组织有关人员初步审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一)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编制预算政策相一致;
    (三)预算收入的可靠性。收入增长来源有保证,收入编制是否留有余地,有无隐瞒、少列;
    (四)预算支出的合理性。体现保工资、保改革、保稳定,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突出重点;
    (五)预算收支的平衡性。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六)预算实施的可行性。实现预算措施是否落实依法治税和理财,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力;
    (七)除正常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之外的支出项目要逐项列出。
    初审方式是:听取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对涉及预算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人大财经委提出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查同意后,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转县政府及财政局认真研究,形成正式报告提交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
    (一)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三)是否批准预算的建议;
    (四)实现预算措施的看法;
    (五)对今后预算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草案审查报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大会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及时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在县财政局批复预算后及时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政府可按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一)逐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报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报送上报市、县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及时报送预算执行的有关政策文件;
    (五)县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需要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应在当年六月至九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财经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财经委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县财政局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必要时组织检查或调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财政局应强化预算约束和预算拨款的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科目、用途和收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预算发生变化,县政府应及时编制调整方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平衡预算收支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方案必须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政府应在当年七月至九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调整方案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上级返还或给予补助等专项资金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县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结,县财政局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决算草案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本数字以及决算说明书,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在次年六月至九月,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报送,同时报送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决算及其它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财经委对决算草案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六章    非税收入监督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为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款和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权益;
    (五)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服务性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九)非税收入形成的利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按规定编制非税收入收支比例和决算,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监管稽查和资金拨付制度,并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报送非税收入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工作规范运行。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财经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组织有关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检查。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一并听取和审议关于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就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县人大常委会。本规定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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